江苏省船员服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江苏省船员服务协会。英文名称: Jiangsu Seafarer Service Association , 缩写:JS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苏省境内从事船员教育和培训、船员服务、航运或者与上述密切关联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认真履行公约法规,促进船员和航运行业健康发展;搭建沟通平台,促进合作共赢;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合法权益;发挥服务职能,提升船员队伍素质;凝聚资源优势,打造“江苏船员”品牌。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格致路30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加强国家相关政策、海事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宣传教育,增强船员服务行业、会员法律法规意识和履约意识,维护航运市场和船员市场良好发展秩序。
(二)规范行业行为。制定船员行业规范,建立自律和诚信机制,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规范行业从业行为,营造业内公平公正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维护行业良好形象,促进江苏船员和航运市场有序发展。
(三)加强政府和行业之间的沟通交流。代表船员、港航单位及船员服务行业与政府管理机关、船东组织等关系方进行沟通协商,制定和推广运用船员集体协议、集体合同等有关格式文件,促进海上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维护会员及船员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分析航运和船员服务行业统计资料,征求会员的建议和需求,向政府管理机关提出有利于航运事业和船员行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和措施,为政府管理机关制订政策以及推动重大项目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五)搭建行业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为会员和船员提供国内外船员发展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社会保障、法律事务、信息交流等服务,协调解决会员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项目。发挥协会管理和技术优势,开展行业培训、项目评审、等级评估、行业研究、业务咨询,承办政府管理机关委托协会的有关工作,做好政府主管机关船员市场管理的助手。
(七)开展公益服务活动。组织行业开展创先争优、结对共建、评选表彰、联谊竞赛、研讨交流等活动,弘扬海员精神,促进行业文明建设,维护行业良好形象。
(八)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促进境内外船员行业经济、信息和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友好交流与合作,推进江苏船员行业市场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条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单位会员应具有良好的信誉;个人会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质;
(三)单位会员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江苏港航企业、船员服务机构、船员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会员必须是从事船员管理、船员服务、船员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学者、骨干或者有一定影响力的船员代表。
(四)单位会员有一定的业务工作量;个人会员在业界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能够积极支持并参与协会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然终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2以上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核心权力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高不超过会员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能够认真执行本会的规章制度;
(二)理事所在单位应具有良好的信誉;理事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质;
(三)理事所在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江苏港航企业、船员服务机构、船员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组织;理事必须是从事船员管理、船员服务、船员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方面的管理骨干、专家、学者或者有一定影响力的船员代表;
(四)理事所在单位有一定的业务工作量,理事在业界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能够积极支持并参与协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一般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七)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江苏海事局审查同意,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1/2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是本协会的决策机构,负责本协会重大事项的审议、调研和论证工作,行使本协会在会员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的相关职能。
第三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由江苏海事局及相关处室领导、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能够较好承担并完成本会安排的部分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江苏海事局审查同意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后,可以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者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江苏海事局审查同意后,向江苏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工作;
(二)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会常务副会长在会长的领导下,按照会长授权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副会长在会长的领导下,按照会长授权负责开展协会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江苏海事局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会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江苏海事局和江苏省民政厅报告。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江苏海事局和江苏省民政厅。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海事局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日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江苏海事局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审查。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苏海事局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江苏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海事局和江苏省民政厅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4月29日经第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