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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船员权益保障与维权知识,一定要知道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5-06-05

法律课堂

船员权益保障法律与维权

为保护广大船员合法权益,引导船员合法、合理维权,并提升维权效果,本文总结了在船员朋友们进行法律维权中可能需要了解的相关船员权益保障与维权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供广大船员朋友们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01证据的获取与保留

法律上的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我们维权时需要什么样的证据呢?

(一)民事诉讼对证据有什么要求?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对证据要求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客观性。也就是说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情况的反映,不是虚构的或造假的;

关联性。要求证据与本案有内在联系;

合法性。非法获得的证据是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比如录音证据,在与对方交涉私下录间并不违法,但如果把录音监听设备偷偷安在人家家里就违法了。

如果你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或更多,就肯定失去证明的作用了。

(二)民事诉讼中证据有哪些形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共有七种,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签定结论、勘验笔录。

对于不同证据,实践中是有不同要求的,这里提示大家几个比较容易出问题的地方:一是证人证言,法院一般会要求证人亲自到法庭作证,如果仅仅是让证人写份书面文件,对方如不认可,一般不能成为有效证据;二是在互联网时代,网上的聊天记录、来往邮件、网页的内容如果你想让这些成为证据,最好找公证处公证,如果仅仅是自己把网页或聊天记录打印或截屏,除非对方认可,否则不能成为有效的证据。如果需要这种证据的话,应该及时联系公证处公证,以免证据消失后无法取得;三是在法庭上举证时,应该提前准备好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对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你有义务提供证据的原件。

(三)如何收集证据?

证据的收集其实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在纠纷发生前;一个是在纠纷发生后。

在纠纷发生前收集证据,由于双方尚未产生纠纷,收集比较方便,也往往能准确反映双方的交易内容。一旦争议发生,你想取证对方也未必配合。另外在纠纷发生前,大家往往总往好处想,没有特别留意去留取证据,一旦纠纷发生证据消失很难获得。

在纠纷发生前,如果取得的证据充分,很多时候就不必再费心去取什么证据了,但很多人由于缺乏经验,在纠纷发生前确实丧失了很多取证机会,那么在纠纷发生后就要尽量试着去取证。在纠纷发生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或途径收集证据。

尽量与对方交涉,并争取与对方就已经发生的事实达成书面文件并签字认可。比如对方认可欠款的证据,双方对发生的事实的共同认可,这种证据由于是当事双方书面形成的,一般证明效力相当高。通过私下录音的方式取证。如果对方不配合形成书面文件,可以通过与对方交谈复原过程中录音,录音时应注意全程录音,不要断续录音,并且尽可能录下谈话的背景声响。需要注意的是,录音不能采取非法的手段,如监听、强迫等方式取得录音证据,否则是违法和无效的。一般在双方交涉时私下录音并不违法。

寻找知情的证人作证。我们很多的纠纷产生时总有一些其他人员在场,根据双方交易的经过,尽量联系知情的人提供证人证言。证人一般要求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这种知情人党的证言的证明力才可能被法院采纳;如果是当事人自己的亲人作对自己有利的证言,很难被法院认可。船员是一项集体性职业,很多时候我们不是一个人去接班或被换班,互相之间可以证明很多事情。

当然,在所有证据都提交到法院后,证据是否能证明所主张的事实,能否形成证据链,还要综合来看。从双方提供的全部证据对比、联系、佐证,最后可以认定哪些证据能作为有效证据,哪些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从而确定应该支持哪一方主张的事实。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船员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要收集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任何一件能证明你的主张的都可能是法律认可的证据,比如工资条可能是主张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据。

02劳动仲裁程序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一)仲裁需要提供的材料

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需的材料类似。根据人员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不同的情况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会有所不同。

第一类,申请人是单位员工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申请书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申请人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还应提供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4.被申请人在工商注册时的信息资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暂住证、工号牌、工资发放表(单)、入职登记表、以及各类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第二类,申请人属集体争议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除提交第一类 1 至 6 项资料外,申请人还需推荐数名员工为代表(一般为奇数,3 名或 5 名),并提交员工代表名单以及全体集体争议员工的签名表,如果属欠薪的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人员名单和拖欠余额表。我们船员的欠薪通常都是集体争议,但《海商法》规定船员欠薪在船舶拍卖或扣押时享有船舶优先权,这个时候不需要劳动仲裁,可直接向相关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后,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职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二)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三)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四)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五)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

03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对船员而言,海事局、海关、卫生检疫、边防、公安机关等都可能对船员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船员对上述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

(一)申请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期间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三)审理

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则。

(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 7 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10 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船员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推定为合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复议申请的撤回。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决定

1.复议决定作出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

2.复议决定的种类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决定撤消。

(3)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有两种情况:一是拒绝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二是拖延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表示履行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消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决定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申请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6)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3.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作出:

(1)有权处理的,应当在 30 日内依法处理;

(2)无权处理的,应当在 7 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行政复议结论;

(6)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如为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则为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8)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